商业短信未经同意不得发送 我国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今起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05-01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解读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时间:2026-03-27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规定》)。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同志对《规定》进行了解读。

问:《规定》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5年,针对通信短信息(以下简称短信)扰民的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现行《规定》,对短信服务进行了系统规范,在规范短信服务、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短信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短信业务模式、使用场景等发生了较大变化,短信服务在更好服务广大用户、赋能千行百业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同时,近年来《网络安全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施行,对企业经营行为、短信发送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为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更好适应新的形势,有必要修订《规定》,完善短信治理机制,更好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短信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问:《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规定》主要修改完善了以下内容:

(一)进一步规范短信服务行为。一是根据《网络安全法》有关规定,要求短信服务提供者落实用户信息登记有关规定,并准确记录留存相关信息不少于6个月,建立和执行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传输短信的管理。二是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有关规定,要求短信服务提供者履行反电信网络诈骗有关义务。三是根据《电信条例》有关规定,明确短信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电信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公布服务范围、服务时限等信息,规定用户对其发送短信的内容及后果负责。

(二)加强端口类短信管理。一是规定短信服务提供者不得混用端口码号传输商业短信、业务管理和服务短信。二是规定短信服务提供者传输端口类短信的,应当同时传输短信发送方真实身份等信息,并进一步细化了签名规则。三是规定短信服务提供者传输端口类短信应当准确记录并留存的信息。四是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接入管理责任。

(三)完善商业短信治理机制。一是规定短信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短信发送方提供接收方同意的有关材料,并予以留存。二是规定短信服务提供者发现短信发送方未经接收方同意发送商业短信,或者接收方拒绝接收的,短信服务提供者不得再次传输。三是规定短信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规范管理商业短信传输时段、频次。

(四)加强用户权益保护。一是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者应当向用户提供防侵扰服务。二是规定短信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便捷的联系方式,接受相关投诉。三是规定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相关举报,加强对举报信息的分析应用,开展风险预警提示,对于不属于本机构管理职责的,及时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五)细化监督管理措施。一是明确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二是规定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短信服务提供者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三是规定电信管理机构发现短信服务提供者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四是规定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管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等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新规让手机变“清净” 商业短信未经同意不得发送

新修订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新规明确要求,未经用户明示同意,任何商家不得发送商业短信。

消费者痛点:垃圾短信泛滥成灾

一直以来,许多商业短信没有经过用户明示同意,由商家擅自批量发送,用户退订困难,因此又被称为“垃圾短信”。多位受访消费者反映,垃圾短信发送频率高,涵盖房产、教育、电商平台等多个领域,严重干扰个人生活与工作。

上海市消保委的一项调查显示,76%的消费者表示经常收到垃圾短信,内容繁杂,且存在假冒或混淆签名、设置消费陷阱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江西的杨女士说,特别是在电商大促期间,手机收件箱就成了商家的“广告牌”。

手机用户 杨女士:全部都是各个商家促销的,连续好几天都是。最主要的是垃圾短信混在验证码和取件通知里,有时候有用的短信就被挤下去。尝试回复“TD”退订,但作用不大,因为退了这个号码,又会有新的号码发过来。

宁夏用户侯女士说,许多短信根本找不到退订选项,对于上了年纪、不熟悉智能手机操作的老人来说,甚至不知道自己在何时何地勾选了同意接收的选项。

手机用户 侯女士:不定时发,非常不方便的时候,它会骚扰你,休息的时候,或者是开会的时候,会突然发过来,很影响人的正常生活。

核心亮点:明示同意机制与举证责任倒置

专家介绍,新修订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正是围绕着用户“痛点”,通过强化“明示同意机制”及“举证责任”倒置,来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赵占领: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同意机制的强化。虽然之前的版本也规定了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发送,但是在实践中往往是通过注册即默认这种操作方式来规避监管,很多用户在某些平台上注册的时候,没有看用户协议,按照企业商家的用户协议,视为用户同意了。修订版本明确要求提供并且留存用户明确表示同意的凭证,在没有获得明确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商业短信是不得发送的。相当于把举证责任倒置,转移到短信的发送方。短信的发送方需要提供证据,需要保留用户同意的证据六个月以上,如果不能提供证据,就属于违法发送商业短信。

中国信通院工业和信息化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李乃青:网友所说的商业短信应该是商业性通信短信息的简称。根据工信部新修订的第74号令《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商业性通信短信息是指含有介绍、推销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投资机会等的通信短信息。

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公益性短信息,特别是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应急预警和处置的信息,其发送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属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因此无需事先征得每一位用户的同意。

运营商措施:三大运营商已采取拦截行动

目前电信三大运营商都提供屏蔽垃圾短信的相关业务,可对部分内容进行拦截。

中国联通从2025年7月起要求,如果发送的短信内容中包含联系方式,须提前报备审核;

2025年5月20日起,发送至中国电信手机号码的短信若包含链接、IP地址或联系方式,将存在较大概率被拦截导致短信发送失败;

中国移动也陆续开启“引流信息拦截”管控措施,若短信内容中包含链接、联系方式等引流信息,则可能触发拦截导致发送失败。

专家建议:增加违法成本 建立黑名单机制

相关专家介绍,垃圾短信的治理一直是难题,核心痛点在于利益驱动与运营商的落实程度,同时也将是对监管部门的一场大考。一方面是电信运营企业要严格落实提供防侵扰的服务,另一方面也需要从技术上强化垃圾短信识别的精准性。另一个关键是电信监管部门,对于违法企业要加大惩处力度,增加违法成本,专家建议建立黑名单机制,一旦发现有企业违规发送垃圾短信的情况,对于比较严重的,禁止其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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